■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
■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7月27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加快培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扎实推进陕西特色现代农业建设,该厅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发展实际,日前印发了《陕西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申报、评选、认定、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评选、认定、公示、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原则上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联盟为申报主体。申报的品牌需满足的条件是: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陕西省境内;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或经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其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3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美誉度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获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每年应向各市(区)农业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