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市本级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保患者不因疫情影响就医,经请示市医保局同意,现就疫情期间医保患者住院、结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命令,由整体启用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救治医院分流、转入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的本市医保患者,由转出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在转入医院出院结算时不再负担住院起付线费用。
二、从高等级医院分流至低等级医院的,在转入医院出院结算时,相关住院费用在医保信息系统按政策结算,转入医院住院起付线在医保信息系统结算时自动扣减;未扣减的,由转入医院按参保人员在本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进行线下结算。
三、从低等级医院分流至高等级医院,或向同等级医院分流的,在转入医院出院结算时,相关住院费用在医保信息系统按政策结算后,住院起付线由转入医院按参保人员在本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进行线下结算。
四、患有恶性肿瘤等10种特殊疾病的医保患者,在转入医院出院结算时,按10种特殊病减免起付线政策进行结算,暂不执行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限定。
五、本市整体启用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救治医院分流时未完成联网结算、未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的医保患者,转入医院暂不作医保入院登记,出院结算时相关费用暂作挂账处理,待转出医院完成联网结算后进行医保入院登记、按上述办法结算。
六、疫情期间因多种原因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转诊转院手续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市医保患者,可由参保地医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事后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未直接联网结算的,相关住院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保险政策进行零星结算。
七、登记备案或转诊转院至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异地医保患者,相关住院起付线结算政策,告知患者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各县区医保经办中心、市本级各医疗机构对疫情期间医保患者住院起付线结算情况要进行认真统计,相关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线下结算费用,本轮疫情结束后统一安排报送、拨付。
宝鸡市医疗保障经办中心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