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省政府网站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正式印发,自3月1日起施行。
记者查看税费信息共享目录注意到,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委编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西安海关、省残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等28个部门多项税费信息将共享。
《陕西省税费保障办法》指出,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税费征收协助事项,各部门和单位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全面给予协助,不得无故拒绝、拖延。
各部门和单位要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先行推进涉税费高频事项执法协助,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在税费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税费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税费信息共享内容实行目录管理。税费信息共享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特别是在税费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各部门和单位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利。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化解税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