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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西安一培训机构被罚130万元-mile米乐体育

编辑:张艺龄 来源:群众新闻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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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案

西安市雁塔区学而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公司微信公众号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布有奖销售活动相关信息、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培训师资配备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在美团网络平台采用标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虚假原价,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等违法行为,被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合计处罚130万元整。

案例2.陈某生产经营假蜂蜜案

2021年6月28日,紫阳县双安派出所向县市场监管局移交陈某涉嫌无证无照加工售卖蜂蜜案件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县公安局环食药中队、双安派出所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某于2021年6月26日携带香精、蜂巢、柠檬酸等原料及工具来到紫阳县,按照大约10斤白糖放入2斤水的比例,凭感觉再加入一撮柠檬酸、食用香精,然后用电热棒加热,最后加入蜂巢,制成蜂蜜进行售卖,现场共有8袋塑料袋包装液体蜂蜜,共计67.62kg。案发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并且,陈某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紫阳县市场监管局没收陈某掺杂使假的蜂蜜8袋(67.62kg),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利用讲座形式对其销售的惠本松花粉片进行虚假宣传案

三原县贵艾新百货店于2021年4月2日从云南惠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惠本牌松花粉片240瓶,每瓶价格120元,总进货款为28800元。随后,利用讲座的形式作虚假宣传进行销售,共销售惠本牌松花粉片55瓶,销售单价185元,销售款为10175元,获利35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讲座的形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之规定。

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10175元。

案例4.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西安灞桥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加工锅卤肉时,使用的原料均为该企业过期应回收食品。其中,麻辣鸭锁骨270盒;麻辣鸭脖380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陕西安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在其经营场所4s店内的宣传展板中,通过图片 文字的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丰田雷凌汽车双擎技术混合度高,节油性好,雪铁龙、君越、思域三款车与之对比,混合度低,节油性差,以此凸显其销售的丰田雷凌汽车双擎技术的优势。当事人上述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违法行为。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6.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铜川市耀州区鑫食惠火锅店于2021年4月25日从重庆皓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号定制底料(油料混合装)10公斤,合计金额320元,作为火锅底料使用。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火锅底料的订货单、供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但在包装桶上未发现标签和任何标识。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闫某涉嫌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1年6月23日,闫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延北宾馆停车场院内在未取得充装许可证、充装人员作业证及不具备充装条件、设备及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自己驾驶的液化石油气槽车,从移动式压力容器里对陈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充装,现场充装完成的气瓶3只,尚未完成充装的气瓶26只。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

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闫某作出了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非法充装活动;2.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3.没收用于非法充装的工具橡胶管1套,气瓶3只。

案例8.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4月26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鸡高新分公司销售的口罩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超市销售的耳带随弃式防护口罩过滤效率不合格,儿童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不合格。

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口罩;2.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3、处货值金额9185元三倍的罚款27555元,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罚没合计29130元。

案例9.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当事人张某某在宁强县城关镇四海旅社后巷口摆设的摊点售卖的肾宝片、冬虫夏草等产品无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宁强县市场监管局已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案例10.汉中九池水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作业案

2021年6月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汉台区铺镇白杨村的汉中九池水燃气有限公司门口发现一辆满载充装完毕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面包车。经现场检查,车内有16个充满液化气钢瓶属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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